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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危房安全排查隐患安全鉴定流程

    更新时间:2024-05-09   浏览数:16
    所属行业:房地产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产品数量:0.00平方米
    价格:¥2.00 元/平方米 起

    武汉危房安全排查隐患安全鉴定流程

    1)地面突然下陷、空鼓或裂缝突然加大,门窗突然变形。 
    2)承重柱、梁、板或者墙体出现严重裂缝,并且持续发展。 
    3)承重柱、梁、板或者墙体产生过大的变形,木构件或链接部位严重腐朽或已被白蚁蛀蚀。 
    4)墙体或者天花板的面层突然大面积剥落、脱落。 5)房屋突然发出异常的声音,如“劈啪声”、“喳喳声”、爆裂声等。 
    5、房屋使用过程中常见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1)房屋改建、装修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如:拆改房屋的承重柱、梁及砖墙,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的尺寸,在楼板或承重墙上开设洞口,改变房屋的间隔等。 
    2)增加房屋的荷载。如:搭建阁楼,在屋顶加建房屋、长期堆放重物、*重使用等。 
    3)周边建房或*设施施工的影响,由于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而导致塌方或地下水流失严重,造成邻近房屋地基下陷、开裂或倾斜变形等。 
    危险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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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鉴定评级

    1、地基基础——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房屋整体无明显倾斜趋势,未发现建筑物存在明显基础不均匀沉降的迹象和变形,上部主体和围护结构无明显因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变形和裂缝等;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5.2.2条*1款,评定地基基础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2、上部承重结构构件——根据现场检测结果,木梁、木柱普遍有不同程度的腐朽,个别木质构件剔除外部木材后发现内部腐朽严重,颜色呈深褐色,木材易被捻成粉末,均为危险构件(Td)。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5.2.2条*4款,评定上部承重结构为d级(整体危险)结构。

    3、围护结构构件——墙体、门窗等外观现状基本完好,屋面防水层基本完好,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5.2.2条*1款,评定围护结构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

    2 房屋危险性鉴定

    地基基础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上部承重结构为d级(整体危险)结构,围护结构为a级(无危险点)结构,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的相关条款和5.3节的规定,综合评定福州市**房屋为D级房屋,即承重结构承重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3 建议

    房屋为D级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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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2.2 危险范围的判定
    2.2.1 整幢危房
    2.2.1.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2.1.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2.1.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2.1.4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2.2 局部危房
    2.2.2.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2.2.2.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2.2.2.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2.2.2.4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2.2.2.5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2.2.2.6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2.2.3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1.3 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3.1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3.2 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3 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3.4 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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