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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危房改造检测鉴定内容
危房的分类
严格说来, 凡是安全度不足的房屋都应属于危房。危房不一定都是马上要倒塌的房屋。它可分为严重危房, 一般危房, 轻微危房三类。
一、严重危房指建筑物己严重倾斜,砖混结构中承重墙体己严重开裂,
且裂缝宽度在3毫米以上, 或有荷载裂缝产生。若为木结构建筑则指主要受力梁、柱严重腐朽、虫蛀、弯曲指木梁垂直变形己过1/200,
木柱侧向变形己过1/500,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 指梁的裂缝己由受拉区发展到受压区或混凝土保护层己脱落, 钢筋己外露,
挠度过了允许要求在小青瓦屋面中, 大面积严重下托者均应属于严重危房。
二、一般危房指砖混结构建筑承重墙体部分开裂己开裂的墙体只占承重墙总轴线数的30%以下, 裂缝宽度均在3毫米以下木结构中, 主要梁、柱部分腐朽,
虫蛀危害一般在砖木结构中, 上端为自由端的立柱结构或壁、柱的高厚比不合要求。钢筋混凝土梁,
槽形板肋下部产生裂纹高大建筑物垂直度外倾过规范规定要求。
三、轻微危房指一幢砖混结构中个另承重墙产生了3毫米以下宽度裂缝, 或门、窗洞口上部出现少量裂缝者。
1、结构验算
取楼面活荷载2.0KN/m2、屋面活荷载0.5KN/m2,按实际所检测砌筑砂浆等级M2.5、砖砌体抗压强度MU10,对该房屋⑧轴横墙进行承载力验算,结果表明该承重横墙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6.3.2条,评定该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的安全性为Bu级。
2、结构整体性
⑴ 结构布置
该房屋局部纵墙采用空斗墙砌筑,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⑵ 构造柱、圈梁设置
经现场查勘,房屋四角及③、⑥、⑦轴纵横墙交接处设有构造柱,但楼梯间四角未设置构造柱。不符合《砌体结构计规范》10.2.4条要求。
房屋的一~五层楼面及屋盖所有纵、横墙均设混凝土圈梁。
圈梁截面尺寸基本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裂缝或其他残损,基本能起封闭系统作用。
⑶ 结构间的联系
设计基本合理;锚固、连接方式基本正确,基本无松动变形。 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6.3.4条,评定该楼房的结构整体性等级为Bu级。
综上,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6.3.1条,评定该楼房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为Bu级。
㈢ 围护结构系统
围护墙体局部粉层脱落,屋顶局部有渗漏现象,门窗框局部有破损现象、门窗玻璃破碎现象。
评定该房屋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Cu级。
三.鉴定结论:
综上分析,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8.1.2条规定,确定该房屋的安全性为Bsu级,即: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
危房安全检测鉴定的基本知识: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过1 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1.3.2 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1.3.3 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