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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房屋加建安全检测鉴定机构
房屋用途改变需要进行抗震检测鉴定:
1、检测项目
通过检测房屋的质量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房屋在规定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过程。
2、适用范围
未抗震设防或设防等级低于现行规定的房屋,尤其是保护建筑、城市生命线工程以及改建加层工程。
3、检测内容及过程
1)主要检测参数有:
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
2)非现场检测项目有:
a.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测中,混凝土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b.钢结构构件检测中,钢材抗拉强度试验法检测钢材试件抗拉强度,钢材弯曲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材试件弯曲变形能力。
c.木结构构件检测中,木材顺纹抗压、抗拉、抗剪强度试验,木材抗弯强度及弹性模量试验,木材横纹抗压强度试验。
3)检测过程:
1、收集房屋的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必要时补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全面检查和记录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3、调查分析房屋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等抗震措施,复核抗震承载力。
4、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5、一般房屋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抗震鉴定方法分为两级。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房屋抗震能力综合评价。
房屋满足级抗震鉴定的各项要求时,房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否则应由二级抗震鉴定做出判断。
6、对现有房屋整体抗震能力做出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按有关技术标准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议和抗震减灾对策。
房屋用途改变检测鉴定相关规定:
建筑结构检测与鉴定是采用各种检测方法对建筑结构进行耐久性检测,并对其安全性、可靠性鉴定,得出其鉴定等级和是否需要加固的结论。
1.1 *人民共和*震减灾法中关于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抗震鉴定的规定:
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检测的有关规定
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3 房屋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关于检测鉴定的内容
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确 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程在合 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的单位进行检测。
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程,应当按照抗震鉴 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1.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中关于检测鉴定的规定
1)基本规定中的 3.4.6 条
3.4.6 工程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 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计复核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