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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危房安全排查检测鉴定标准
综合评定原则
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3.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地基基础危险构件一般规定
1.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1.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檀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1.2 地基基础
1.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1.2.2 地基基础应站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1.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着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1.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鉴定报告填写不规范包括鉴定依据中结构规范与技术分析的规范不一致;现状图绘制不规范,未真实反映建筑尺寸或搭建物;未明确检测方法;安全鉴定汇总格式不规范;现场检测照片未标识构件位置,或显示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不一致;计算书中抗震等级取值有误等问题。(二)检测方法及内容不规范包括构件抽芯与钢筋检测开凿位置重合,对主构件损伤较大;构件的混凝土抽芯检测数量不足;倾斜观测报告的监测点不足;钢筋检测开凿的构件未作封闭处理;未针对不同结构分别进行检测、计算、鉴定;缺少基础、楼面、钢构件、墙体等局部构件的检测内容等问题。
(三)校安工程未做抗震个别校安工程缺少抗震鉴定报告内容,未做专门的抗震鉴定。(四)原岩土勘察报告与现场岩土勘察结果不一致经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岩土勘察,发现个别工程存在安全鉴定报告原岩土勘察结果与现场岩土勘察结果严重不一致的情况。